为加强我区房屋拆除施工管理,有效防控拆迁工地产生的扬尘污染,改善我区城市空气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实施办法》、《建筑拆除安全技术规范》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眉山市彭山区拆迁工地扬尘污染防控管理办法》。
现将《眉山市彭山区拆迁工地扬尘污染防控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征求公众意见。即日起5日内任何单位和个人有建议的,可以通过书面或电话方式向区城乡土地征收补偿安置中心提出。
联系人:余丹;联系电话:13778855795
附件:《眉山市彭山区拆迁工地扬尘污染防控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附件:
眉山市彭山区拆迁工地扬尘污染
防控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了有效防控拆迁工地产生的扬尘污染,改善我区城市空气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实施办法》、《建筑拆除安全技术规范》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区拆迁工地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彭山区城市规划区内拆迁工地扬尘污染防控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扬尘污染,是指因房屋拆除施工、建渣清理、堆放、转运过程中产生大量可吸入颗粒物扩散而产生的大气污染。
第四条 眉山市彭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拆迁工地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区生态环境分局、区综合执法局、区公安分局、区征补安中心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做好相应监督管理工作。
彭溪街道、凤鸣街道、观音镇对辖区范围内拆迁工地扬尘污染防治实施具体管理。
第五条项目建设单位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编制工程概算应当包括扬尘污染防治费用,具体费用包括:为降尘采取洒水作业的水电费,为减少扬尘而投入的拆迁工地围护费等。
(二)应当为房屋拆除单位提供拆房防尘洒水所必须的水源和电源。
(三)接收拟拆除房屋7日内,组织清理完毕拆迁工地内的建筑垃圾。拆迁工地周边连续设置稳固、整齐、美观围挡(墙),围挡上方设置喷雾降尘设施。
1.主干道围挡(墙)高度2.5米,次干道围挡(墙)高度2.0米。
2.围挡(墙)间无间隙,底部设置防溢座,顶端设置压顶。
3.围挡(墙)内侧设置截水沟,合理配置沉砂池,防止污水外溢。
4.拆迁工地围挡开口一般不超过2个,开口处设置封闭不透视大门。
(四)拆迁工地围挡开口处或其他明显位置设置扬尘污染防控责任标志牌。标志牌载明:扬尘污染防治措施、项目建设单位、房屋拆除单位、具体责任人及联系电话、环保举报电话等。
没有项目建设单位的拆迁工地,由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承担建设单位职责。
第六条 拆房施工单位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具备房屋建筑拆除相关资质和安全文明保障条件。
采取爆破作业拆除的,需具备相应资质,其拆除方案需经区公安分局、应急管理局、住建局联合审批。
(二)编制房屋拆除施工组织设计和实施方案,明确扬尘污染防治措施。
(三)房屋拆除实施方案应与被拆除房屋的实际情况相符,并报所属乡镇(街道)审核,未经审核同意不得实施拆除作业。
(四)拆除房屋作业前,应对临路、临居民区一侧设置不低于5米的密目网,防止和减少施工中物料、建筑垃圾等外抛,避免粉尘、废弃物和杂物飘散。
(五)拆除施工工地内严禁焚烧垃圾和各种废弃物,拆卸下来的各种材料应堆放整齐,及时清理。
(六)拆除二层以上的房屋,按房屋的实际高度进行搭架和防尘围护,建筑垃圾和废弃物应设置垂直运输设备或流放槽清运,严禁凌空抛洒。
(七)遇有四级以上大风或其他易产生扬尘的天气应当暂停拆房施工作业。
(八)在房屋拆除作业过程中,应当采取边作业边洒水等防止扬尘污染的湿法作业方式。
(九)当日拆除房屋的建渣,及时用密目网封闭,并组织洒水降尘。
(十)房屋拆除作业完成后,落实专人负责拆迁工地日常保洁和喷雾防尘。
(十一)建筑垃圾、渣土应当及时清运。
1.房屋拆除后30日内必须清运完毕,其中占道作业的,在房屋拆除后5日内清运完毕。
2.建渣清运需委托有垃圾清运资格的运输单位车辆运输。由拆除单位自行组织运输的,需预先办理相关手续。
3.建渣运输需严格按要求封闭运输,严禁抛洒滴漏和扬尘污染。建筑垃圾应按区发展控股公司指定地点和要求堆放,严禁乱卸乱倒建筑垃圾。
4.运输车辆进出拆迁工地和装卸建筑垃圾时,应采取喷淋措施防尘。严禁运输车辆带泥土出拆迁工地。
5.因特殊原因,建筑垃圾确需在拆迁工地临时存放的,应书面报请区住建部门批准。临时存放时,应当对建筑垃圾进行全封闭遮盖,且堆放高度不超过围挡高度。超过2个月临时堆放的,应采取临时绿化等方式防尘,并设立临时绿化标志牌。
第七条 城市规划区内小于200㎡零星房屋拆除或规划区外的房屋拆除工地,由所在街道、乡镇监督指导拆除施工单位按照喷淋拆除的方法,控制拆除扬尘。房屋拆除后,及时组织对建筑垃圾按规定进行清运。建渣清运后的土地,暂时没有项目使用的,作临时绿化处理,设立临时绿化牌。
第八条 房屋拆除施工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乡镇(街道)负责督促整改,整改不达标或多次违反本规定的,由住建部门按照《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实施办法》第八十条规定,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拆迁工地扬尘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
拆迁单位:
拆除单位:
为加强房屋拆除施工管理,防治拆迁工地扬尘污染,依据《眉山市彭山区拆迁工地扬尘污染防控管理办法》(眉彭府办〔2019〕*号)文件要求,结合房屋拆除施工管理要求,制订本责任书。
一、拆迁项目基本情况
拆除范围:
拆除期限:
二、拆除单位扬尘污染防治的目标责任
(一)拆迁工地四周搭建围挡。围挡须采用砌体或硬质板等材料,沿主要街道、居民区高度不低于2.5米,其他区域不低于2.0米。
(二)2层以上房屋拆除搭设防尘网。房屋拆除前,拆除单位应当在临主次街道和居民区一侧设置不低于5米的密目网,避免粉尘、废弃物和杂物外飘。
(三)严格按照批准的实施方案作业。房屋拆除时,必须注意作业程序,并采取湿法作业等抑尘措施;实施爆破拆除旧房屋的,应当按照有关部门的规定组织施工,做好防尘降尘工作。
(四)严禁特殊天气冒险作业。四级以上大风天气或政府发布空气质量预警时,拆除单位不得进行房屋拆除作业,并对拆除工地采取覆盖、湿化等有效措施,防止扬尘飞散。
(五)严格安全文明作业。拆迁工地内严禁焚烧垃圾和各种废弃物,拆卸下来的各种材料应堆放整齐,及时清理。
(六)按规定堆放建筑垃圾。拆除的建筑垃圾、渣土应当在30日内清运完毕(占道作业的,5日内清运完毕)。建筑垃圾按照区发展控股公司要求倾倒和堆放。因特除原因不能及时清运,确需在拆迁工地内暂时存放的,应当书面报住建部门批准,并对建筑垃圾进行覆盖、喷雾降尘处理,且堆放高度低于围墙高度。
(七)按规定组织建渣运输。拆迁工地的车辆出口处内侧,应当铺设钢板或进行硬化处理,并委派专人对出口遗漏的渣土进行清扫。清运车辆必须采用封闭式专用车辆,在出口处设置自建洗车设施,对车辆漕帮和车轮冲洗干净,不得带泥土上路。
三、扬尘污染的监督管理
区政府职能部门加强对拆除施工单位的指导监督,拆迁单位负责拆除施工单位的日常监督检查。拆迁单位在房屋拆除期间,派驻代表现场监督检查扬尘污染措施落实情况及污染情况。凡扬尘治理措施不落实、治理不达标的,拆迁单位扣除拆除单位的安全文明施工费及扬尘污染防治费,由住建部门给予罚款、计入不良行为记录、限制投标、清出市场等行政处罚。